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商务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270
  • 文号:州财外〔2019〕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财政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2-28
  • 签署日期:2020-02-28
  • 登记日期:2020-02-28
  • 发文日期:2020-02-28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商务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2-28 09:30:40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湘西自治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州政发〔2018〕2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8号)和州政府要求,经州财政局商州商务局研究,起草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商务局

2019年6月26日




湘西自治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州政发〔2018〕25号)文件精神,促进湘西州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州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三)突出重点,绩效优先;

(四)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在一个年度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发展;

(二)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及示范区建设;

(三)支持区域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塑造和推广;

(四)支持农产品上行物流体系建设;

(五)支持开展跨境电商;

(六)州委、州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需要申报和不需要申报两大类资金。企业项目资金需要申报。不需要申报的资金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奖励资金、农产品公共品牌塑造和推广资金、委托第三方评估和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七条 州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工作。每年1月份根据上一年度线上交易数据组织补助资金申报,2月底之前完成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3月底之前报送州政府审批;每年10月份组织项目资金申报,11月底之前完成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12月底之前报送州政府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湘西州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九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商务局根据州商务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行文报州商务局。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商务局对推荐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程序性进行审核把关。

(二)州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三)经专家小组评审后,州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州财政局提出审核支持意见。

(四)项目拟支持建议方案报送分管副州长提出意见后,再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州商务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局按照州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对于当年未分配完的专项目资金,统一收回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确保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州商务局牵头组织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专项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验收。100万元以下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本地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结果的情况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州政府报送年度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决策与合规(25分)。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设定、项目的决策过程、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20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管理机制创新、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与公示、项目自评开展情况资料报送等。

(三)项目产出情况(35分)。主要包括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情况、用户数量、交易金额、服务质量等。

(四)项目综合效益(20分)。主要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公开和督查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申报情况、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内容应及时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网站“专项资金”专栏上公开。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以及州直有关单位和企业应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拨付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评价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省和州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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