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政策解读

《湘西自治州州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操作规程》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8 11:30:00 字体大小:


2021年4月25日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操作规程》州财绩〔2021〕6号)出台,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该政策,引导湘西自治州州级预算部门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州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程序,增强预算部门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意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内容

州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以下简称绩效自评)是指由州级预算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的,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所有州级预算支出及其履行职责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三、《操作规则》主要内容

《操作规则》共有六章二十二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说明了制定《操作规则》的主要依据及绩效自评范围。

第二章 ,绩效自评内容、评价指标和标准,包括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了绩效自评内容及时间;自评指标体系,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等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其他评价标准

第三章,绩效自评程序包括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说明绩效自评程序分为布置工作、实施评价、形成报告三个阶段,并要求州级预算部门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预算绩效管理网络系统按时向州财政局报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章,绩效自评结果应用,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州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根据需要组织州级预算部门的财务、业务人员对绩效自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审,抽查和评审结果在州本级范围内进行通报。州级预算部门(涉密部门和涉密事项除外)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州级预决算公开平台及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没有门户网站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函报州财政局代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州级预算部门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等相结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第十九条至二十条,规定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说明了《操作规程》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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