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267
- 文号:州财行〔2019〕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财政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2-28
- 签署日期:2020-02-28
- 登记日期:2020-02-28
- 发文日期:2020-02-28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委组织部、湘西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州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州发〔2017〕17号)《湘西自治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2019-2023年)》(州办发〔2018〕26号)《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8〕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委组织部
2019年4月25日
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州发〔2017〕17号)《湘西自治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2019-2023年)》(州办发〔2018〕26号)《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州战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由州财政专项设立,重点用于实施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的人才重点项目、贯彻落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涉及的相关人才支持补助、完成中央、省、州组织的重大人才活动、解决人才发展中一些重要问题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遵循“突出重点、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由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共同管理,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州委组织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会审,提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报送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创新急需人才的培养、引进、表彰、奖励、补贴资助等。具体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二)急需的重大人才引进、选拔项目。
(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人才开发项目。
(四)优秀人才的特殊补贴资助和表彰奖励项目。
(五)中央、省委、省政府或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人才活动。
(六)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原则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用于实施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的人才重点项目、贯彻落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涉及的相关人才支持补助。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如实填写《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同时附报项目实施方案、经费支出预算明细和主要文件依据等相关材料,并向州委组织部提出申报。
第八条 州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九条 州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对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项目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安排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州委组织部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产出和效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监管运行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设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跟踪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总结,开展绩效自评,县市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州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州委组织部按照相关规定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末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撰写总的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州财政局。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可在业务主管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州政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对资助期超过3年(含)的资助项目,项目进程过半时,进行一次中期绩效评价,项目结束时,进行验收和最终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州财政局、州委组织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公开和督查
第十九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申报指南、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媒体为团结报或州政府、州委组织部门户网站,做到在“阳光”下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才发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执纪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湘西自治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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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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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方案等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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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金额 |
(金额大写) |
千 万 |
百万 |
十万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
项目 主管 单位 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州委组织部初审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州委人才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项目主管单位、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