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财 政 局 文 件
州财办〔2010〕197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保密 责任制 通知
附件: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使本单位党政领导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条 本单位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分管科室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本单位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六)认真总结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