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患者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少数民族患者本人持住院发票(复印件)和医疗诊断书到县民族事务局提出申请。县民族事务局对特困户家庭经济状况及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查,审定后每季度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