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006686592/2017-00381
  • 文号:州财建〔2017〕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财政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4-26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6 16:26:59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二级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州供销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426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社基层网点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建立农村生产、生活商品的供应体系,切实加强和规范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82号)及《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6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州政府批准设立,由州供销合作联社、州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企业。重点用于:

支持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包括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的相关改造和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以基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等与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等与农副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仓储、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烟花爆竹专用仓储设施等与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的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等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开展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建设项目,以及对县市级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实施信息化改造项目;

(六)州财政局、州供销合作联社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份投入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

(二)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州财政局、州供销合作联社明确的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三)经州政府批准的股份投入或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由州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州财政局每年发布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通知在州供销合作社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市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报告。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四)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需填报《湘西州供销合作发展资金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填报《湘西州供销合作发展资金贷款贴息信息表》,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红印)。

(五)项目责任书。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承担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原件)。

(七)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件)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网点建设照片。

(八)州供销合作联社和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州供销合作联社所属企业向州供销合作联社、州财政局申请;县市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向县市供销联社、县市财政局申请,由县市供销联社、县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州供销合作联社、州财政局。

第九条 州供销联社会同州财政局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州供销联社、州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单项申请金额20万元以上),由州供销联社会同州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州供销联社会同州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湘西州供销合作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第十条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供销合作联社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重大项目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供销合作联社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相关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送州财政局备案,州财政局将组织相关州、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州供销合作联社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未用专项资金如数上交州财政。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州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增专项报批。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办公室             2017426印发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