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法制专栏

员工在前往单位年会途中溺水身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08:42:34 字体大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一般遵循两条原则,首先,要符合“三工标准”,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认定工伤要排除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在前往单位年会的途中溺水身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9日晚18时,某公司在酒店举行公司年会,该年会有表演、抽奖和晚宴等环节,姜某系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年会开始后,同事高某未见到姜某,遂电话联系姜某,姜某未接听,公司年会签到簿上也未有姜某的签名记录。当晚21时左右,姜某的女朋友李某在公司举行年会的酒店附近等姜某一起回家,但姜某一直未出现,期间也联系不上姜某。李某遂联系高某有无见到姜某,此时高某才意识到姜某失踪了。高某和李某立即向派出所报警,2020年1月10日,在举办公司年会的酒店旁边的湖面上发现了姜某遗体,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姜某系2019年12月29日20时溺水身亡。

2020年3月30日,姜某的家属就姜某在前往公司年会的途中溺水身亡这一事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姜某于2019年12月29日,前往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途中溺水死亡。姜某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姜某的家属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裁判后,最终高院裁定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姜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场所虽然一般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比如参加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

本案中,姜某虽然是在前往参加公司年会的途中溺水身亡的,但是经法庭审理查明该年会是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而非强制性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且根据姜某家属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人社局调查核实收集的证据,证实姜某在前往参加公司年会的途中溺水死亡,因其尚未到达年会的举办地点,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故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姜某的死亡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提示

通常劳动者只有在“三工”前提下发生事故伤害才认定为工伤,关于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的,实践中工伤认定机关一般会把握以下原则。首先,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组织且强制要求劳动者参加的集体活动。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必须是与工作原因有关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无关的聚会、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不能作为工作原因。最后,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工作日程安排以外的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制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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