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法制专栏

【以案释法】职场新人需做足“合同功课”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21-06-04 11:35:00 字体大小: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数百万学子即将离开“象牙塔”,经历他们步入社会的第一步——求职。现实中,广大求职者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还要警惕求职过程中的各种陷阱。以下几个案例,为职场新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关键词:合同要件要齐全

  案例:大学生小秦应聘到某房产开发公司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给小秦工资4600元。但到了年底,小秦拿到的月工资是3000元。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按每月3600元兑付工资的调解协议。

  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工时约定要具体

  案例:张某等人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打工。由于外接工程多,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每天需要加班4个多小时,连续3个月,公司都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等人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费。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在每日的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工种不得随意换

  案例:王某在一家市政服务公司打工,并按合同约定预交了300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1个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王某由电焊工改做绿化带养护工,王某则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无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市政公司退还王某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市政公司在履行合同1个月后,单方要求王某改换工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试用期里有时限

  案例:经过层层筛选,女工小肖被某食品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对她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半年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2600元,试用合格以后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肖则提出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要求,该负责人答复说:“只有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口头总是把试用期当做“万金油”,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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